会计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标准的指导性意见
为加强对我校各院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指导,依据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》,特制定本指导意见。本指导性意见不具有指令性,各院(系、中心)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进行调整,自行确定本单位评定标准。
一、一年级研究生新生评定标准
一年级研究生的评定,应基于各学科培养目标以吸引优质生源为导向,向推免生倾斜,适当照顾一志愿学生。
1.博士研究生。以“硕博连读”或“申请审核”方式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研究生,自动获得一等奖学金;其他博士研究生自动获得二等奖学金。
2.硕士研究生。推荐免试入学,或统考初试成绩超出本专业初试分数线30分(含)以上(或者在上线学生中排名前15%)的一志愿硕士研究生,自动获得一等奖学金;其他一志愿研究生自动获得二等奖学金;由外校调剂入学的研究生自动获得三等奖学金。
二、非新生年级研究生评定标准
其他年级研究生的评定,应在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的基础上,对于学术学位研究生,应偏重考察其科技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;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,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。
非新生年级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依据德育表现、课业成绩、科研成果、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综合排序确定,具体计算公式为:综合得分=德育表现得分×(课业成绩得分×权重+科研成果得分×权重+社会实践得分×权重+社会服务得分×权重)。具体得分计算规则为:
1.德育表现得分由导师提出初步意见,院(系、中心)最终评定。合格为1,不合格为0,实行一票否决制。存在违反国家法律、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,以及有抄袭剽窃、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,德育表现应计为0。
2.课业成绩得分为评定年度研究生本人所有研修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(权重为各门课程的学分数)。
3.科研成果得分为评定年度前一学年所有科研成果的“分数”之和。科研成果包括科研项目、学术论文、论著和教材、科研获奖、学术交流等(以正式署名为准)。相关分数标准可参考以下“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指标体系”执行。
一级指标 |
二级指标 |
观测点 |
得分 |
学术发表 |
发表论文(按作者排名贡献算分,请看“注”) |
权威A类期刊论文 |
60 |
权威B类期刊论文 |
3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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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A类期刊论文 |
1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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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B类期刊论文 |
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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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期刊 |
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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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版专著 |
学术专著 |
60 |
|
编写教材 |
教材 |
30 |
|
译著、工具书 |
2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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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报告 |
是指该项目已在研究生部备案,经专家鉴定通过已结项的项目研究报告 |
2 |
|
科研获奖 |
校级奖励 |
一等奖 |
10 |
二等奖 |
8 |
||
三等奖 |
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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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研项目 |
纵向项目(只项目负责人计分) |
校级三级项目:学术新人计划、国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(6个月及以上) |
9 |
校级二级项目:科技创新重点项目、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、国内外联合培养硕士生项目(6个月及以上)、学校其他部门合作项目 |
6 |
||
校级一级项目:科技创新一般项目 |
3 |
||
横向项目(到校经费指分配到每个组员的经费) |
校级三级项目:1年内:一项横向课题科研项目当年到校经费累计5万元以上的(含5万元) |
9 |
|
校级二级项目:1年内:多项横向课题科研项目当年到校经费累计2万元以上的(含2万元) |
6 |
||
校级一级项目:1年内:多项横向课题科研项目当年到校经费累计2万元以下的(不含2万元) |
3 |
||
学术交流 |
学术会议 |
境外国际学术会议(需做口头报告) |
6 |
境外国际学术会议(需论文入选) |
3 |
||
境内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 (需做口头报告) |
4 |
||
境内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 (需论文入选) |
2 |
注:以上“得分”是指学生独立取得该项成果的“得分”,若成果为多人合作取得,则按比例分享“得分”,具体分享规则为:每个排名靠后的合作者得分为前一合作者的一半,如:论文有两个作者,则第一作者占2/3,第二作者占1/3;论文有三个作者,则第一作者占4/7,第二作者占2/7,第三作者占1/7。
4.社会实践得分为评定年度前一学年里社会实践项目(含挂职锻炼)、实践类竞赛获奖、荣誉表彰等项目的总和,具体分值计算标准如下(同一事项只计算一次):
类别 |
范围 |
等级 |
分值 |
备注 |
实践项目 |
校级(含)以上组织部门组织的挂职锻炼 |
优秀 |
20 |
以组织部门确认为准,每学年最多1项;鉴定为不合格,不计分 |
合格 |
15 |
|||
竞赛获奖 |
教育部或团中央主办 |
一等奖 |
40 |
只计算实践类的竞赛奖项; 因相同内容项目获奖的以最高分计,不同内容的项目可以累计; 不区分个人奖项和集体奖项 |
二等奖 |
30 |
|||
三等奖 |
25 |
|||
北京教育主管部门、北京团市委、全国性研究会主办 |
一等奖 |
25 |
||
二等奖 |
15 |
|||
三等奖 |
10 |
|||
学校(含研工部、学生处、团委等部门)主办 |
一等奖 |
10 |
||
二等奖 |
8 |
|||
三等奖 |
5 |
|||
学院主办 |
一等奖 |
5 |
||
二等奖及其他奖项 |
3 |
|||
荣誉表彰 |
教育部、团中央表彰 |
国家级 |
40 |
只计算社会实践类表彰; 因相同内容项目获奖的以最高分计,不同内容的项目可以累计; 不区分个人奖项和集体奖项 |
北京市教委、团市委或全国性协会表彰 |
北京市级 |
20 |
||
研工部、学生处或团委表彰 |
校级 |
5 |
||
学院表彰 |
学院级 |
3 |
5.社会服务得分为评定年度前一学年里校园服务、志愿者服务及其相应荣誉表彰等项目的得分总和,具体分值计算标准如下(同一事项只计算一次):
类别 |
范围 |
等级 |
分值 |
备注 |
校园服务(优秀和合格的比例,请看“注”) |
校研究生会、博士生会主席团成员 |
优秀 |
20 |
由校团委和各学院评价,表现不合格的不计分(需要书面说明),在奖学金评定学年中任职不足一学期的折半计算 |
合格 |
18 |
|||
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、校研究生会部门负责人 |
优秀 |
15 |
||
合格 |
12 |
|||
党支部、团支部、班级、校级社团负责人 |
优秀 |
10 |
||
合格 |
8 |
|||
其他研究生学生干部 |
优秀 |
8 |
||
合格 |
5 |
|||
志愿者服务(优秀和合格的比例,请看“注”) |
优秀 |
12 |
由校内协调单位提供证明;按次计分,每学年最多计2次 |
|
合格 |
10 |
|||
参与组织学校或者学院的活动 |
合格以上 |
1 |
校研究生会、院研会、博士生会成员不计分;每学年最多计20次 |
|
荣誉表彰 |
教育部、团中央表彰 |
国家级 |
40 |
只计算社会服务类表彰; 因相同内容被表彰的以最高分计,不同内容的表彰可以累计; 不区分个人奖项和集体奖项 |
北京市教委和团市委表彰 |
北京市级 |
20 |
||
研工部、学生处或团委表彰 |
校级 |
5 |
||
学院表彰 |
学院级 |
3 |
注:“校园服务”中,“优秀”与“合格”的比例为40% :60%。凡获得优秀干部奖学金的同学,自动获评为“优秀”。(2014级涉及到该项指标的同学,“优秀”与“合格”的认定与学业奖学金同步进行,不再另安排时间评定。从2015级开始,每学年开学评定)。“志愿者服务”中,“参与组织上级部门的活动”中对“优秀”与“合格”的评定,依据上级部门颁发的志愿者证书认定。“参与组织学校或者学院的活动”,每次会计学院组织的志愿活动结束后,对考核“合格”的同学颁发会计学院志愿卡,盖章有效。以此作为评定的依据材料。外院组织的志愿活动,需由外院开具志愿者证明。
各指标的权重为:
类型 |
年级 |
课业成绩权重 |
科研成果权重 |
社会实践 权重 |
社会服务权重 |
学术硕士 |
二年级 |
70% |
10% |
5% |
15% |
三年级 |
20% |
60% |
10% |
10% |
|
专业硕士 |
二年级 |
70% |
10% |
10% |
10% |
博士 |
二年级 |
60% |
20% |
10% |
10% |
三年级 |
0% |
80% |
10% |
10% |